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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基本原理、建制化歷史與現況

馬來西亞吉蘭丹州州務大臣阿末耶谷(Dato’ Ahmad Yakob)宣佈,吉蘭丹州於2021年11月1日開始執行2019年《伊斯蘭刑事法(I)法案》(Syariah Criminal Code (I) Enactment 2019)。法案落實引起了馬來西亞輿論熱議。民間宗教組織如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與「伊斯蘭姐妹」(Sisters in Islam)等已公開表達對法案的質疑與批評,指其違反憲法、自由民主原則等。

吉蘭丹州務大臣阿末耶谷(圖片來源:Qaidul, CC BY 3.0, via Wikimedia Commons)


該法案經數年修正、研議,已於2020年7月通過並或蘇丹御准,隨後於12月公佈於州政府公報。目前已知的法案內容新增了關於巫術、錯誤信仰、脫離伊斯蘭教、曲解伊斯蘭教導、對齋戒月不敬、毀壞禮拜場所、與屍體或非人類性交等24項新條例。此次法案准許伊斯蘭法庭審理「監禁不超過3年、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、鞭打不超過6下,或綜合三者」的案件,即所謂的「酌定刑」(takzir)而非「固定刑」(hudud)的案件。

「酌定刑」與「固定刑」

所謂「固定刑」即《古蘭經》與聖訓中對特定行為有明文規定的懲罰。以遜尼伊斯蘭而言,綜合各大法學派,固定刑通常包含叛教、盜竊、搶劫、通姦(通常包含「非自然性行為」)、偽證(針對未被證實的通姦指控)與飲酒六大類。這些罪行往往涉及截肢、鞭刑,甚至死刑等較重的刑罰。

雖說是「固定刑」,但對於每一項罪名的定義、認定標準、懲罰等,不同法學派仍有所差異。如「叛教」一項,許多哈納菲(Hanafi)或夏菲依(Shafi’i)法學派的學者便將之排除在需處以死刑的「固定刑」之外。如夏菲依學派出身,前埃及大穆夫提(Grand Mufti of Egypt)Ali Gomaa便認為《古蘭經》保障個人層面上的信仰自由,並非所有脫離伊斯蘭的穆斯林都是「叛教」或背叛穆斯林社群而需被處死。

Ali Gomaa(圖片來源:Ahmed Abo El-Azm, CC BY-SA 4.0, via Wikimedia Commons)


「酌定刑」顧名思義,則是由法官酌情裁定、量刑,且不在上述兩大法源規定之固定刑範疇的罪行。在前現代伊斯蘭社會中,對於固定刑以外的罪行之認定與量刑,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法者,而不同時空下案例之間的差異大,難以歸納出統一的標準。

現行馬來西亞伊斯蘭法概況

伊斯蘭法的條文化、體制化乃是非常晚近的事。以馬來西亞為例,伊斯蘭律法體制化大概在19世紀末、20世紀之間受英國殖民法制影響而漸趨成形。在英國引入普通法、保障馬來王室宗教權威等政策下,形成馬來亞獨特的「雙元法制」(dual legal system)。伊斯蘭律法成為專屬穆斯林,且由馬來王室落實於其統治領域的特別法,其基本原則仍沿襲至今。

19世紀末的雪蘭莪蘇丹Abdul Samad(中間傘下坐者)及其隨從
(圖片來源:Public Domain via Wikimedia Commons)


馬來亞獨立後的聯邦憲法明定:伊斯蘭法的制定與執行屬於州政府的權限(NINTH SCHEDULE, List 2: State List),各州蘇丹(統治者)為州內伊斯蘭宗教之權威(3:2),中央無法凌駕之。但雙元法制之下,聯邦法與地方伊斯蘭法的管轄權仍會出現模糊、甚至衝突之處。

1988年憲法修正案後,第121(1A)條文始明文規定:聯邦法院對於伊斯蘭法庭轄下的事務不具司法管轄權,使伊斯蘭法更進一步獨立於聯邦法的限制,自成體系。但這並不代表「伊斯蘭相關案件」的管轄權從此明確劃分,再無爭議。許多案例同樣涉及伊斯蘭法與憲法之間的衝突,此不贅述。

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建制:伊斯蘭法庭、宗教理事會、穆夫提

根據憲法,各州有權設立獨立的伊斯蘭法庭,制定相關的伊斯蘭家庭法、刑事法、行政條例等法案,構建其伊斯蘭法體系。在伊斯蘭行政條例之下,州議會可設立「伊斯蘭宗教理事會」(Majlis Agama Islam),負責向蘇丹建議與推行州內的宗教事務,惟伊斯蘭法條例的制定與執行仍為「穆夫提」(Mufti)與各級伊斯蘭法庭(Syariah courts)的權限。

柔佛州伊斯蘭法庭(圖片來源:Chongkian, CC BY-SA 4.0, via Wikimedia Commons)


州統治者可任命穆夫提來針對伊斯蘭事務提供協助與建議。「穆夫提」字義即是「頒布律法意見(fatwa,或譯為教令)者」,其與「教令理事會」(Fatwa Comittee)研議經典與法律議題,做成fatwa,經州宗教理事會提呈統治者御准,於政府公報頒行。

儘管在傳統上,fatwa往往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,但現今馬來西亞的體制下,fatwa形同州法律的一部分,許多州的伊斯蘭刑事法中還有針對褻瀆fatwa的懲罰條例。

經州議會通過、統治者御准,於政府公報公布的法案,即能落實成為州伊斯蘭法庭審理相關案件的依據。以伊斯蘭刑事法而言,全馬13州與聯邦直轄區皆已先後頒行各自版本的伊斯蘭刑事法法案。惟受限於1965年《伊斯蘭法庭(刑事權限)法案》(Syariah Courts (Criminal Jurisdiction) Act 1965,即「355法令」),目前各州伊斯蘭法庭僅能審理罰則符合「3-6-5原則」——即以監禁不超過3年、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、鞭刑不超過6下,或三者兼施為頂限的案件。

因此,誠如吉蘭丹州務大臣所強調,此次在吉蘭丹州實施的2019年《伊斯蘭刑事法(I)法案》內容也符合上述《伊斯蘭法庭(刑事權限)法案》所設下的頂限。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仍在立法草擬階段的「355法令」修正案,即試圖突破上述頂限。

而根據現任伊斯蘭黨(Parti Islam Se-Malaysia, PAS)主席哈迪阿旺(Abdul Hadi Awang)於2016年提呈的版本,該修正案將罰則頂限定在監禁30年、罰款10萬令吉與鞭打100下。因此,該法的修正也引起馬來西亞輿論的關注,憂其將為馬來西亞法制、社會的進一步伊斯蘭化鋪路。

現任馬來西亞伊斯蘭黨主席哈迪阿旺(圖片來源:Facebook / Abdul Hadi Awang


(封面來源:Pixabay / Afshad Subair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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